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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頒布施行
《福建省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〉辦法》的公告
《福建省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〉辦法》已由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06年5月26日通過,現(xiàn)予公布,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。
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
2006年5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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